仙人指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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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2012

以香港警察程序手冊與警方據理力爭

相信很多苦主都有這樣的經驗,就是在報案後警方不肯向受害人提供調查的資料,當個案被律政司認為理據不足而停止調查時,受害人向警方查詢詳情時往往無功而還,令進一步跟進有重大困難。

根據網上流傳對香港警察程序手冊的描述,其實受害人是有權向警方要求提供調查和檢控的資料,而且警方要每6個月和在調查的不同階段正式向報案人通告,所以如果警方以什麼理由不提供調查和檢控的資料和正式通告,那就可以嘗試請出香港警察程序手冊的指引向警方晒冷,他們就會有忌憚,因為他們最怕有把柄落在他人手上,說真的,任何人都是欺善怕惡,警方也不例外,所以知道和懂得行使自己的權利就是最厲害的武器。

可參考網上對香港警察程序手冊的描述,要留意該網站是用簡體字的和可能比較慢。如果有需要可以把網頁保留下來,這就不怕網頁在日後被刪除。

19/02/2012

十擊

趕上尾班車

本欄在去年曾呼籲苦主堅持到最後一刻;有跡象顯示金管局證監會2011年中後期對一些新的投訴個案採取不積極處理的態度,看來她們是要迫千行盡量和解然後撤銷投訴。鑑於立法會將於5月公佈雷曼事件的調查報告,政府也會在71日換屆,據悉立法會的調查報告會插監管部門,所以監管機構都希望在報告前把雷曼事件善後,從而減少報告帶來的震盪。

監管機構稍後應向公眾公佈對個別千行的懲處,而量刑的一個因素就是千行的善後表現,所以苦主要把握最後機會爭取最高的賠償。

本欄在去年預測雷曼事件在38個月將會基本上完結,在年初也預測民間索賠償組織將會瓦解,現在吹出來的風與預測一致,而雷曼也會在四月開始分階段還債。

17/10/2011

第二十

全城鋤金管局及證監會五—監管失職

政府無能,扭曲法制,姑息養奸,官商勾結,矇騙苦主,天怒人怨,人神共憤!

如果苦主認為金管局證監會在監管毒債和毒投資產品銷售上有失職,要討回公道和甚至損失,那就應該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

 

如果要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步驟如下

 

1)打開 https://secure1.info.gov.hk/ombudsman/eform_complaintform_tc.shtml

2)填上必要的個人資料和註明投訴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3)填寫投訴詳情時請參考以下理據並視乎需要對內容作出編輯和優化:

 

根據資料顯示,在03年至08年期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審批了29次由 Pacific International Finance Ltd. 發行的迷你債券(迷債)、21次由Constellation Investment Ltd. 發行的Constellation Structure Retail Note (星債)和15次由Victoria Peak International Finance Ltd. 發行的 Octave Note (精債),所牽涉的產品系列共超過200個,而所牽涉的投資金額以百億計。

 

證監會的網頁披露她們的一個法定規管目標是「向投資於或持有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障」,但基於下列多項事件,證監會從審批到監管產品在市面上流通和善後都有多項的嚴重性失誤,因而沒有採取合理和可行的措施而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損:

 

(一)在03年至08年期間,證監會共審批了65次牽涉過百系列的迷債、星債和精債的金融產品,即是在0308年期間每個月平均有超過一種產品在16間分銷銀行的數百間分行公開給公眾認購,而產品的認購期通常維持23個星期,也即是說差不多每一天在數百銀行的分行都有上述產品給公眾認購,根據金管局的資料顯示有大概50,000投資者參與認購!如此大規模的銷售行動,證監會根本沒與合理的辯解說不知情。這反映證監會徇私枉法,默許銀行把不適合於一般投資者的金融產品以零售方式銷售與普羅大眾。

(二)產品的資料簡介單張中註明證監會認可資料簡介的發出,但證監會對簡介內容並不承擔任何責任,這是違反常理,而銀行更以證監會認可作招徠以圖誤導投資者。如果產品沒有證監會的認可,投資者很可能不會參與,但證監會在事件中除沒有達到公眾的期望外,還被銀行利用而變成幫兇。

(三)證監會既然認可簡介資料的發出,而星債是以「結構性零售債券」命名,證監會不可能不知道該產品是以零售方式銷售與普羅大眾,而在雷曼事件後,證監會才說上述產品是不適合於零售層面的,證監會無疑是失職。

(四)證監會既然認可簡介資料的發出,在資料簡介單張中曾以贈品誘使投資者投資,在雷曼事件後監管當局才批評此方式不適當,證監會無疑是失職。

(五)大部分的上述產品因牽涉衍生投資產品,所以都是高風險的產品,但各分銷銀行都把產品以中風險和甚至低風險評級向客戶推介。而在2010710日,在有關監管當局與星展香港達成的Constellation債券協議中顯示證監會認為三十多個系列的星債產品是不適合於銷售與低至中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因此星展香港要向大概3000名投資者作出10成的賠償,加上迷債回購協議所牽涉的大概30,000名投資者,種種事實都證明證監會沒有監管產品的銷售,所以證監會在監管中完全失職,因而違反其「向投資於或持有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障」的法定規管目標。

(六)證監會認為以集體和解協議代替執法對投資者更為有利,所以她們與16分銷銀行、星展香港,渣打香港和花旗香港進行集體和解協議談判,但在談判前既沒有與投資者溝通和收集意見,也不容許投資者參與談判,整個過程都是閉門造車和黑箱作業,因而和解協議的條款完全不能反映投資者的關注和利益,此舉與其法定規管目標中「向持有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障」背道而馳,也違反了其聲稱要提高透明度的目標。

(七)證監會認為以集體和解協議代替執法對投資者更為有利,但她與迷債16分銷銀行達成迷債協議後就停止對星債、精債和ELN等產品採取相同處理手法,其實大部分的迷債16分銷銀行都有參與星債、精債和ELN的分銷,而也是由同一批職員負責銷售,所以在迷債銷售上的違規行為也同樣發生在其它產品,證監會選擇性達成協議對數以千計的星債、精債和ELN等的投資者不公平。

(八)監管當局有責任向公眾披露金融機構違規或違法的事實,以便公眾對不良金融機構提高警惕,從而達到保障投資者的目標,但證監會對迷債的16分銷銀行、星展香港,渣打香港和花旗香港的調查報告都不公開,以便她們以「在不承擔任何責任下」與客戶作和解,證監會此舉除包庇和隱瞞各銀行違規和甚至違法的事實外,更與其提高透明度的目標背道而馳。

(九)金管局曾把多個個案轉介證監會跟進,部分違規銷售個案可能牽涉刑事成份,證監會沒理據向公眾及投訴人隱瞞刑事事件,並在沒有得到投訴人的同意下撤銷向刑事罪犯執法,這完全超越職權和違反法律常理。

(十)證監會在沒有公開銀行的違規事實和相關資料就向投資者推介其與銀行達成的和解協議,這對投資者既不公平,也有誤導成份,更違反了其聲稱要提高透明度的目標。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其中一項職能就是監管香港的銀行業務,所以她在確保銀行遵從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在03年至08年期間,16分銷銀行違規銷售,以致有差不多5萬名投資者受到波及。由於上述產品在5年內廣泛地在數百間分行銷售,當中不少違規銷售個案都牽涉沒有投資經驗人士、文盲、長者、沒有風險評價客戶、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產品的風險評級人士及退休人士等,單是迷債的回購協議已牽涉銀行向大概30,000名投資者作出賠償,這反映銀行濫售的程度已失控,金管局根本沒有合理的辯解說對上述情況不知情。

金管局在雷曼事件前既沒有向投資者發出有關上述產品的風險警告,也沒有確保銀行在銷售金融產品上遵從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更沒有採取合理和可行的措施糾正和控制濫售和失控的現象,這無疑是包庇和默許銀行進行違規銷售、徇私枉法和損害投資者利益,所以金管局在監管銀行遵從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上完全失職。

再者,金管局在審議民事投訴時採用類似審理刑事案件的「無疑點」原則,此舉比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更嚴格,這反映金管局的審議機制存在向金融機構傾斜的現象,在情理和法理上都對投訴人不公平,也完全違反了其聲稱的持平原則。

 

4)確認 「同意並願意接受投訴須知事項」;和

5按 「Submit」 鍵提交投訴。

10/10/2011

第二十

全城鋤金管局之四—徇私枉法

相信很多苦主都向金管局投訴過,但大部份得到的回覆都是說沒有足夠證據或理據對千行及其職員採取紀律行動,但這「沒有足夠證據或理據」是針對整件違規銷售事件而言還是針對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任何一項指引而言?

只要苦主相信千行不是聖人,只要苦主認為金管局沒有履行她們的職務而令其得不到應得的賠償,只要苦主有千行違反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任何一項指引的證據,不管違規程度,金管局都沒有理據不採取紀律行動!就算她們行使酌情權,她們都有責任向投訴人披露千行違規的事實和解釋不採取紀律行動的理據!

當然,要證明千行違規,有部分指引項目是比較難提供證據的,但也有比較容易,比如下列第十項,千行理應保留建議依據的文件,但各位會相信他們有這份文件嗎?

 

如果要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步驟如下

 

1)打開 https://secure1.info.gov.hk/ombudsman/eform_complaintform_tc.shtml

2)填上必要的個人資料,

3)填寫投訴詳情時請參考以下理據並視乎需要編輯內容,並把沒有足夠證據支持的事項刪除,只要有一項成立就足夠

 

本人於XXXXXX日在XX銀行買了XX產品,基於本人有理由相信XX銀行涉嫌違規銷售,所以本人在XXXXXX日向金管局投訴(投訴編號XX),但在XXXXXX日金管局以個案沒有足夠證據或理據而不對XX銀行及其職員採取紀律行動。

在投訴中,本人提出了下列指控和相關的證據與金管局證明XX銀行違反了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的指引:

 

(一)盡職審查涉及投資顧問透徹理解產品的結構、運作方式 《相關證據》

(二)投資顧問不應向客戶推介其本身不了解的投資產品 《相關證據》

(三) 投資顧問應以文件載明他們對投資產品所作出的核實工作及查詢、挑選產品的準則、產品在哪些方面被認為適合不同風險類別的投資者,以及獲得高級管理層的批准去推介該產品 《相關證據》

(四)持牌人或註冊人在經營其業務是應以誠實、公平和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態度行事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 《相關證據》

(五)投資顧問必須將其推介的每項投資產品的風險回報狀況與每名客戶的個人情況進行配對,從而提供合理適當的意見 《相關證據》

(六) 投資顧問應向每名客戶提供所推介的投資產品的發行章程、或發售通函、及與該等投資有關的其他文件—《相關證據》

(七)單單把這些文交給客戶,要求客戶閱讀文件,或僅向客戶讀出文件內容是並不足夠 《相關證據》

(八)投資顧問應就所推介的投資產品為何適合客戶,以及該等投資產品的性質及風險程度,給予客戶適當的解釋以協助客戶作出有根據的決定 《相關證據》

(九)凡持牌人或註冊人向其客戶提供建議或代表客戶行事,持牌人或註冊人要確保向其客戶作出的陳述和提供的資料,都是正確和沒有誤導成份的 《相關證據》

(十)投資顧問應以文件載明及記錄向每名客戶所提供的投資建議的依據,並向每名客戶提供依據的副本 《相關證據》

(十一)持牌人或註冊人應確保具備足夠的資源,從而得以勤勉盡責地及確實勤勉盡責地監督獲其僱用或委任以代表其經營業務的人士《相關證據》

 

本人確信只要能證明XX銀行或其職員違反了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任何一項指引,不管違規程度,金管局都有責任公佈違規的事實和採取紀律行動,但金管局回覆本人的投訴時不但沒有公佈XX銀行違規的事實,更沒有向本人披露她們曾否運用酌情權,當然不採取紀律行動的理據也欠奉,所以本人有理由相信金管局在處理本人的投訴時隱瞞XX銀行違規的事實、失職、偏私、徇私枉法、對違規事項不執法和包庇XX銀行及其職員。

 

4)確認 “同意並願意接受投訴須知事項”;和

5按 “Submit” 鍵提交投訴。

03/10/2011

第二十

全城鋤金管局之三—星債大細超

如果要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其實只需5分鐘,步驟如下

 

1)打開 https://secure1.info.gov.hk/ombudsman/eform_complaintform_tc.shtml

2)填上必要的資料,

3)填寫投訴詳情時請參考以下理據並視乎需要編輯內容,

 

2010714日,證監會及金管局與星展香港就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達成協議,該協議指出證監會在調查過程中發現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不適合在客戶風險評級中被評為保守、穩健及均衡型的客戶,而該協議更可以成為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對其他分銷商提供指引。

事實上,XX銀行以該協議對其沒有約束力為藉口而拒絕依從,就算向金管局投訴,金管局也沒有採取行動。基於XX銀行在銷售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也有星展香港的類似狀況,所以金管局及證監會只對星展香港選擇性調查和達成協議,對XX銀行的客戶不公平,而金管局也沒有跟進客戶投訴指其他銀行拒絕以該協議為指引,令該協議對XX銀行失去指引作用,更導致有關協議的新聞稿作出了誤導性和失實性陳述。

 

4)按 “Submit” 鍵提交投訴。

09/09/2011

第二十

全城鋤金管局之-欺騙與失職

2009722日的迷債回購協議中提到「分銷銀行須徹底和客觀調查有關投訴,並須考慮就違反相關監管規定的或法例的個案,作出財政補償。」但這保障投資者的條文在迷債回購協議的新問稿是缺省的,而金管局就一再強調她們沒有權力指令銀行向索償人賠償,金管局其實欺騙索償人!令索償人權益受損,金管局是失職!

 

如要投訴金管局,可參考下列理據,然後發電郵到財政司司長郵箱 (fso@fso.gov.hk) 特首郵箱(ceo@ceo.gov.hk)

 

如果要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其實只需5分鐘,步驟如下

 

1)打開 https://secure1.info.gov.hk/ombudsman/eform_complaintform_tc.shtml

2)填上必要的資料,

3)填寫投訴詳情時請參考以下理據並視乎需要編輯內容,

 

2009722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16銀行達成的迷債回購協議有一條文是這樣說的:「分銷銀行須徹底和客觀調查有關投訴,並須考慮就違反相關監管規定的或法例的個案,作出財政補償。」,既然金管局和證監會是協議的締結者,她們對監督協議的落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但上述保障索償人權益的條文在有關的新聞稿是缺省的,監管當局也沒有在其它公開過該條文,她們以不誠實的手法隱瞞索償人其應有的合法權益,以致索償人的權益受損,對索償人不公平。再者,金管局在回覆投訴人的信件中沒有提及索償人的合法權益外,更一再強調她們沒有權力指令銀行向索償人作出賠償,其實條文中的必須與指令是同義詞,反映出金管局放棄迷債回購協議所賦予的權力,更沒有履行落實迷債回購協議上的責任就是要銀行向索償人作出合理的賠償,金管局欺騙索償人外,還在保障索償人的權益上失職

 

4)按 “Submit” 鍵提交投訴。

02/09/2011

第二十

把戰線升級,向財政司司長投訴

雷曼事件差不多3週年,對完美解決了個案的事主當然可以過一個快樂的中秋節,但不要忘記還有數以千計的事主不是沒有賠償就是賠償偏低,這都是無能政府為了掩飾其無能統治做成的。在事件的初期,苦主都是向銀行,然後金管局證監會,後來有申訴專員公署

特區政府組織機構中可看到,金管局的直屬上師是財政司司長,要投訴金管局的不是,除申訴專員公署外,當然是財政司司長,他的電郵地址是 fso@fso.gov.hk, 特首的電郵地址是 ceo@ceo.gov.hk. 下次有什麼不滿,不妨把電郵發給他們或抄送他們,有益無害。

22/07/2011

第二十四擊

堅持就是勝利

在雷曼事件爆發後,苦主當然向金管局投訴,他們以為金管局會替他們主持公道,可惜事與願違,到後期苦主經已意識到被出賣而有投訴無門之感覺。其實大部分苦主的策略都是投訴銀行違規銷售,可惜屢攻不下,現在不是投了降就是處於僵持狀態。

如果細看迷債協議的原文,證監會只是暫停對銀行的調查,還等待銀行以加強投訴處理機制的調查結果才決定下一步行動,據聞證監會迫銀行提交她們的加強投訴處理機制的調查報告,在銀行提交報告後,相信證監會會主力審查還沒有和解的個案,從而確保銀行對個案作出適當的檢討和補償,而證監會的指引是要求銀行考慮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之第一項「誠實及公平」原則,來決定客戶是否應該得到財務賠償,而「準確的陳述」就恰恰是「誠實及公平」原則中的第一項的指引,也是苦主主力投訴的依據。

在銀行得到監管當局同意把全部個案結案後,金管局證監會應該會宣布每一間銀行的模糊罪狀和量刑,而銀行在處理投訴上的表現也是量刑的一大考慮。至於金管局證監會給銀行的最後結案限期是什麼時候,那就沒法得知,但總不能永遠拖下去,因為金管局證監會總要對雷曼事件有一個說法和交代,合理的推斷應該在年底,總不會拖到下一屆政府吧!

如果上述推論正確,有理據的苦主,特別是銀行已給予和解方案而還沒有接受和解的苦主,可以考慮多堅持一會,希望變成銀行在趕「尾班車」的得益者。

15/07/2011

第二十

迷債回購協議原文的啟示

迷債回購協議推出已差不多2年,很多人經已忘掉當中的內容,其實當中有數條條文是對非迷債索償人有利的,只是在有關的新聞稿中那些條文全部被剔除,事件足以反映監管部門包庇銀行,但紙終於包不住火,早前有苦主獲得迷債回購協議的原文,當中有下列對索償人有利的地方:

(一)證監會只是暫停而非放棄對16銀行採取由上而下的調查,證監會會視乎銀行的表現才決定是否恢復調查,所以只要索償人有足夠的理據或證據證實銀行未能以客觀、合理和公平的方式處理投訴就可以迫證監會恢復調查;

(二)金管局經常說不論怎樣(個案成立與否),她們都無權命令銀行向客戶作出財政上的補償,但在原文的條文中,證監會明確要求銀行對銀行認為成立的個案作出合適的財政補償;

(三)銀行經常在提出和解方案後要客戶在14天內決定是否接納,逾期就把方案撤回,有銀行更恐嚇苦主說不接納就以後都沒有賠償等,其實如果細看條文,當銀行作出財政上的補償時,其實代表銀行認為個案成立,而證監會明確要求銀行對成立的個案作出合適的財政補償,所以如果銀行撤回賠償,就無疑是違反了指引,因此只要索償人不表態拒絕和解方案並以種種原因拖延,銀行要撤回方案恐怕過不了證監會,所以根本不用過分理會那14天的限期,賠償未達標就「企硬」。

(四)銀行要對每一個投訴做報告,如果每一個投訴等於每一次投訴,那一連串的投訴足以「做死」銀行。

(五)銀行要對每一個投訴安排面見投訴人,如果每一個投訴等於每一次投訴,一連串的投訴足以「玩殘」銀行。

(六)銀行要對投訴作出快速處理,如銀行拖延就投訴銀行違反協議。

 

基於上述文件乃私人密件,本網站暫時不便公開。

08/07/2011

第二十

全城鋤金管局之一-監察迷債回購協議的落實有失職

2009722日的迷債回購協議新聞稿有一條文是這樣說的:協議亦訂明,分銷銀行將會採取特別措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調查和解決有關銷售及分銷其他結構性產品的所有投訴;」,既然金管局證監會是協議的締結者,她們對監察該協議的落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如果和解成數是釐定銀行有沒有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決投訴的一項不可缺少的指標,那就有理由鋤金管局證監會根本沒有監察迷債回購協議的落實,這是嚴重的失職,也是行政失當。為什麼?由於金管局視銀行與客戶的和解為商業活動,即是說金管局不可以承認曾審閱和解協議的內容,況且和解協議內容也可能牽涉私隱問題,那金管局證監會憑什麼知道銀行在處理投訴時是公平合理呢?因此她的謊話不就是不攻自破嗎?

 

如果要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其實只需5分鐘,步驟如下

1)打開 https://secure1.info.gov.hk/ombudsman/eform_complaintform_tc.shtml

2)填上必要的資料,

3)填寫投訴詳情時請參考以下理據並視乎需要編輯內容,

 

2009722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16銀行達成的迷債回購協議新聞稿有一條文是這樣說的:協議亦訂明,分銷銀行將會採取特別措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調查和解決有關銷售及分銷其他結構性產品的所有投訴;」,既然金管局和證監會是協議的締結者,她們對監察協議的落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由於銀行與客戶的個案資料及和解協議內容牽涉私隱,而金管局視銀行與客戶的和解為商業活動,所以金管局沒有權力去審閱銀行與客戶的個案資料及和解協議內容,因此金管局在缺乏必要的數據(特別是和解成數)之下是不可能盡職審查銀行是否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處理投訴個案這樣對受迷債回購協議影響的投資者不公平,所以本人有理由相信金管局在監察迷債回購協議的落實上有嚴重的失職和行政失當。

 

4)按 “Submit” 鍵提交投訴。

20/06/2011

追究已賣出投資產品的損失

有很多投資者因種種原因在迷債、星債和精債等到期前以低價賣出了產品而導致龐大損失,很多人認為這是個人的選擇和決定而不能向千行索償,這想法不一定成立。從首先失責的角度來看,如果千行在銷售產品時違規,千行就是首先失責,一切因此而衍生出來的損失基本上千行都要負責,就算投資者因千行失責而賺了錢抹不了千行違規銷售事實所以只要能證明千行違規銷售成立,投資者應可以追討已賣出產品的損失

7/06/2011

十擊

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金管局

很多人以為收到金管局有關個案審議不成立的信件就是永不超生,其實如果投訴人認為金管局處理投訴時有行政失當就可以考慮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因為該公署的使命是:「透過獨立、客觀及公正的調查,處理及解決因公營機構行政失當引起的不滿和問題,以及提高公共行政的質素和水準,並促進行政公平

以下是一些可能行政失當的例子:

(一)秘密干預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和解請參考情報站3/6的稿件,

(二)沒有確保銀行處理投訴時是合理和公平即是銀行「大細超」但金管局視而不見,

(三)以刑事標準(無疑點)和一刀切劃分責任來處理涉嫌違規銷售的民事投訴,偏袒銀行,

(四)與16銀行達成迷債六成和解方案時承諾不再調查16銀行的系統性失誤,剝奪非迷債投資者追究銀行系統性失誤的權利

五)高風險星債不適合低至中風險客戶只應用星展銀行而沒有應用於16銀行

(六)銀行沒有控制客戶投資過度集中於同一類產品只應用於渣打銀行而沒有應用於16銀行等等。

如果苦主認為金管局處理投訴時有不合情理的地方就不要猶豫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不能讓金管局胡作非為!

30/05/2011

第十九擊

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問卷

有不少苦主以千行沒有為他(她)做風險評問卷為皇牌與千行據理力爭,但被狡猾的千行以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沒有如此的指引為理由而拒絕承認違反指引其實千行在事件上偷換了概念。時下的風險評估問卷只是評估客戶所能承擔風險能力的一種手段(工具),但它不是唯一的手段而是在金融界中一種被廣泛應用和接納的手段。可是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要求千行要確保她們所銷售的投資產品是適合客戶的,所以如果千行不能提出她們有比風險評估問卷更有效的手段來評估客戶所希望承擔的風險,那她們怎樣都不能自圓其說。

其實現在的風險評估問卷設只是評估客戶所能承擔風險的程度而不是客戶希望承擔風險的程度這點本欄的第四擊早已討論過。所以結論就是沒有做風險評估問卷不一定違規,但是沒為顧客做風險評估就肯定是違規。

30/05/2011

第十

精債系列1820攻略

精債系列1820是現時未爆精債最危險的系列,因為系列1811/10/201216個月)到期而系列20就在9/2/2013(20個月)到期,兩個系列在27/5/2011的參考價都是43.5%,因為在到期前的一至兩時間只要再有信貸事件發生就可能被即時強制贖回,所以43.5%的價錢乃不合理地高。

如果千行肯額外賠償三到四成那苦主應該可以考慮和解,因加上所收到的差不多兩成利息已差不多十成,這與十成減已收利息和解方案沒有多大分別,而且就算在民事上和解不等於不可以刑事手段繼續追討。

27/05/11

第十

洩漏天機

 

情報站422日洩漏了金管局正與16銀行就星債和精債展開集體和解談判的天機後引來了廣泛的關注,無可避免地該情報的可信性變成了焦點,作為一個負責任也可能是唯一洩密的網站,理應對此事件作出一回應。

4月,本網站收到一封電郵(該電郵資料提供者Blog也有上載)從而得悉早前有投訴人A向立法會投訴上海商業銀行違規銷售了多項的投資產品與他,其個案被轉介至金管局跟進,在近期立法會秘書處向投訴人A轉達了金管局有關其投訴的進展,信中提及星債系列63和精債系列10有一項和解談判正在進行,而秘書處會在談判有結果時通知投訴人A

本網站分析和與資料提供者溝通後認為

(一)上述提及的和解談判不是指投訴人A上商的談判

(二)金管局不可能為投訴人A個人而與上商進行和解談判,所以該談判應該是一個集體和解談判,

金管局不大可能只為星債系列63而談判,很可能涵蓋多個星債系列特別是已「爆煲」的系列,

金管局不大可能只為精債系列10而談判,很可能涵蓋多個精債系列特別是已「爆煲」的系列,和

金管局不應只與上商談判,不15間銀行的投資者不公平。

所以本網站有理由相信金管局正與16銀行就星債和精債展開集體和解談判,只結論含有推理成分所以把情報評為4星級至於本網站有沒有演繹錯誤就留待友們細心思量。最後謝謝各位對本網站的支持和希望有關的和解方案能在第三季公佈!

28/04/2011

第十

反擊苦主見好即收的言論

和解協議陸續推出後,那些說苦主輸贏要的評論已近乎絕跡這反映社會已看清楚千行的醜惡面目, 迷債處理推出後媒體就多了一些叫苦主見好即收的言論,認為差不多九成的賠償已是近乎恩賜還說苦主在事件上應付部分責任,言論中帶出了他們的無知和素質低劣的程度簡直令人吃驚

千行巧取豪奪的行為等同一個賊人在街上搶了人家的錢,被捕後就和事主說退回九成被搶的錢,還要求事主簽約放棄追究的權利

其實這些評論員都從民事角度來判斷刑事責任,技術上犯了大錯,且看以下一些事例:

(一)一名涉嫌強姦犯以事主穿得少布而要負被強責任為抗辯理由

(二)一名涉嫌騙子以事主笨或貪心而要負被騙的責任為抗辯理由

(三)一名涉嫌賊人以事主沒有把門關好而要負偷的責任為抗辯理由

如果以上那些連三歲小孩都能分辨對和錯的例子能成立,那香港就是一個很危險的地方,苦主花這麼大的氣力只可能多得幾個巴仙的賠償(施捨較貼切),在私是為了自己,但最深層的意義就是在大是大非的原則問題上絕不妥協,不像一些所謂的評論員混淆視聽,指鹿為馬,他們在沒有深入瞭解事件就交一些「行貨」而亂評論一通,這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與臭口肥青又有何分別?

18/04/2011

第十

報案時化整為零

相信不少苦主都是同時投資於不同系列不同產品,如打算報警追究千行,很多人以為把全部有關的產品一次過在報警時提出可以增加說服力,其實如果能入罪,一項的違規銷售就足夠,從另一角度看,把大量的資料提供與警方,而警方對此類案件和有關產品的文件都不熟識,反而令警方在調查時不能聚焦,使他們分神和拉長了調查時間。

如果在報案時化整為零,每次只報一項的違規銷售,不但能令案件的焦點更清晰,也令調查的探員更容易緊握案件。在結案後,檢討前一個案後再應用於下一項違規銷售的報案,更能增加勝算。這可能把戰線拉長,但這也給千行長期的壓力,令千行疲於奔命。

04/04/2011

第十

向金管局的審議說不

本網站早前披露在鐵如山下金管局對大部分投訴的審議結果都是不成立而本網站在228日也披露金管局以刑事審議標準來審議民事投訴是不合常理就正因為金管局的審議制度偏袒銀行而導致投訴不成立所以投訴人在收到金管局的無理審議結果時第一件事要做的就是表達不接受其報告,無謂被冠以默認報告之名苦主可以下載本藍本向金管局表達不滿以增加其壓力。

01/04/2011

第十

要求銀行和羅兵澄清大疑

根據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328日的公告聘自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接管人與雷曼達成的有條件協議需要得到最少出席債權人大會75%人數的投資者投票通過

第一個問題是迷債債權人理應是銀行,每間銀行有多少票?如只有一票,以前未有被回購的投資者如經驗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等就可以組織起來操控投票結果,從而向銀行討價還價

第二個問題是大部分的迷債抵押品在早期都以100%套現並投資於美國國庫券收取利息,價值在100%以上,現在取回平均85%,那大概20%的投資本金除了一些手續費外去了什麼地方?迷債抵押品價值有100多億元,手續費不應該有20-30億元吧!20-30億元的去向為什麼沒有交代?

第三個問題就是16銀行在羅兵咸與雷曼談判過程中充當什麼角色?投資者的利益怎樣受到保護?

以上問題對苦主不無間接和直接的影響

28/03/2011

第十二擊

趁銀行「手鬆」,積極與銀行商討和解

迷債抵押品進展有突破,最大的受益者就是銀行,16銀行提出的迷債處理意味著其在迷債六成和解方案中批出的和解金差不多可以回籠九成,即是說銀行比較「手鬆」,這筆和解金在銀行的帳目已列為壞賬,所以這次可以說是「意外之財」,也意味著這筆資金在運用上有較大的彈性,而且精債部分系列的危機已漸漸解除銀行少了後顧之憂,所以如果苦主與銀行正在商討和解,而相差的成數在一至兩成之內,苦主可以趁機在六月或以後與銀行再商討,成事應該比較樂觀

10/03/2011

第十一擊

大清算千行

隨著迷債六成和解方案星債成和解協議渣打ELN和解協議的推出,規模集體和解方案已接近尾聲,當然大部分苦主在大石死蟹的不平等和解方案下未能取得十成賠償仍然耿耿於懷,下一步當然是以刑及其它可行途徑繼續索償。其實苦主是有權翻舊帳對千行大清算,尤其是那些投訴已被金管局審議為成立的苦主,如果他們在千行購買其它產品時千行也有相似的違規銷售行為並因此而導致損失,就可以考慮投訴和索償,皆因千行往往都是以同一銷售模式來銷售其它投資產品,就算所購買的產品已經賣出或還有剩餘值這並不代表違規銷售沒有發生,而這正是千行的最怕,因為理論上這樣翻舊帳而衍生出來的賠償金額是無限的,所以千行打一兵一卒也不能讓違規銷售成立,不然另一索償潮就呼之欲出

因此除了迷債、星債、精債和ELN,其它投資產品如公司債券、公司票據和眾多的結構性產品都是索償之列,不要以為這是空談因為成功的例子。

28/02/2011

第十擊

踢爆金管局審議制度既不合常理也不合法理和天理的一場鬧劇!

金管局類似刑事裁決準則來審議民事投訴對投訴人不公平,其裁決是建基於無疑點、有充分據、疑點利益歸銀、寧縱無枉一刀切來釐定責任。其實細看金管局的審議制度就不難看到其違反常理和法理的地方,做法除袒護銀行外也為自己監管失開脫,而投訴人就變成代罪羔羊,白白損失了畢生積蓄有違天理!

查其審議制度在常理上有以下不合理的地方:

(一)為什麼要以類似刑事裁決準則來審議民事投訴民事裁決取決於裁決者認為那一方理據較強而不一定要控方的理據是100%成立和有充分證據支持,特別書面證據

(二)違規銷售事件的發生絕大部分都牽涉多方面(包括監管機構)的責任,只是各方面要付上不同程度的責任而已,金管局理應就投訴劃分各方的責任,以「一刀切」方式來釐定責任是犯了一個基本的大錯要一方承擔全部責任是罔顧各方都要負上不同程度責任的事實,更把自己監管失誤的責任推到銀行和苦主身上金管局因保密協議而不能公開各方的具體責任,那可以以各方應承擔的百分比來劃分責任

三)金管局聲稱他們已對千行整個銷售過程作出調查,沒有明銀行有一絲絲的違規,這包括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的全部守則如培訓、產品審查、客戶風險評估、銷售對話錄音、產品陳述、文件完整性等等,這個可能嗎再者金管局憑什麼理據令16銀行作出迷債六成和解方案星展銀行昨出星債成和解協議?難道那17銀行是慈善機構可憐投資者嗎?

 

再者其審議制度在法理上也有以下不合理的地方

(一)因為銀有責任把交易對話內容錄音,當投訴人投訴有關會談內容有失實陳述時,舉責任在銀行,如銀不能提供錄音,疑點利益應歸投訴人,但金管局本末倒置

(二)在法理來說,只要能確立違法事件已發生,任何解釋或理由都不能推翻違法的事實而最多只影響量刑的輕重,金管局往往在確立違規事後還接納行律師的狡辯來推翻違規的事實簡直是本末倒置,無法無天!這些違規事實包括沒有在銷售錄音沒有把章程提供給投資者銀行職員培訓不足、在有錄音記錄銀行向投資者作出失實陳述等

 

金管局選擇性地採納了情理和法理面都對銀行有利的審議方式來處理投訴,這無疑是官商勾結和包庇銀行也掩飾自己在監管上的失誤,這是違反了常理、法理和天理香港這個所謂國際金融中心有這樣的無能監管機構,令人遺憾和無奈金管局怎會不知道理虧,所以她不敢說投訴不成立或銀行沒有違規而是以沒有足夠據採取紀律行動來敷衍投訴人,在鐵證如山竟然找不到足夠據,這是連小孩子也不會接納的白癡解釋

24/02/2011

第九擊

運用第107於實戰

218日法庭作出對中銀職員張瑰瑰撤銷全部控罪的裁決已成歷史,這一役控方出師不利,輸得「肉酸」,控方以為用一些低學歷和年紀大的人會爭取到法官的同情和認同,可惜適得其反,實是錯判形勢。但此案例對苦主繼續以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刑事控訴千行不應有大衝擊,理據在評論已說過,這裡不再重複。反而苦主應加深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的認識以將其應用於個人的個案繼續抗爭

對沒有法律知識的人來說,看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的條文可能都不一定知道要怎樣運用於個人的個上,網主嘗試把個人所簡單的方式與網友分享。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所指是欺詐地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金錢罪,這是一項刑事罪行,也是保障投資者的一條條例。

「欺詐地」所指是有計劃和有動機地騙他人,這是比較難入罪

「罔顧實情地」所指是因魯莽、大意或沒有採取合理的措施等而導致事件發生,不需要證明千行是有計劃或動而犯事所以比較容易入罪因為銀行和職員都要依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辦事,如他們沒有的話,那就是明知故犯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下,如果陳述、承諾、預測和遺漏顧實情地作出,那就是犯罪。

 

例子1 :產品是低風險或等同一項長期定期就罔顧實情地作出一個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陳述。這是針對職員弄虛作假。

例子2 :如掛鉤的公司在到期前都沒有信貸事件,在到期日就能取回十成本金,又或是如掛鉤的公司在到期前發生信貸事件,本金只損失部分,這罔實情地作出的一個不能履行的承諾。

例子3 :罔實情地遺漏產品的風險、特性和結構等事關重要事實以致該陳述成為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陳述。這是針對銀行隱瞞全部或部分事實。

例子4 : 罔實情地作出對產品的投資回報預測如某產品每年最少回報是N%,但是沒有實質的理據支持。這是針對銀行亂作預測來誘使投資者投資。

 

所以第107條便是對付千行的殺手鐧,只要各機構能依法辦事,千行便自食其果!

16/02/2011

金管審議成立,即要求10成賠償

金管局審議投訴成立是在有足夠證據和無疑點之下作出,這與形事判決差不多,即是說如果金管局審議成立,在刑事檢控也最少有八、九成機會成立,在此情況下,苦主根本不用與千行妥協,堅定不移地向千行要求十成賠償,千萬不要聽千行的鬼話而接受低的賠償方案

01/02/2011

第七擊

查找偽造文書證據

苦主是有權向千索取全部簽署過的文件如開書、交易記錄、風險評估書等,在得到文件後應小心研究,看看有沒有冒簽或在客戶不知情下銀行職員對已簽署的文件的資料作出添加、修改、或刪除,如果有,那千行可能干犯了偽造罪,就算那些資料看似不重要都要報警查辦因為在刑事觀點來說,偷一圓和1萬圓的罪行都是一樣。雖然千行偽造機會可能性不高但事實上是有發生,所以不要對違法者姑息

27/01/2011

第六擊

成功例子借鏡

金管局121日的每週報告顯示還有89宗個案還在調查中,金管局基本上沒有上訴機制,即是說投訴在審議後是極難翻案的,除非有新的書面證據支持。這意味著金管局快會把大門關上再不管苦主死活!這是不是代表事件曲終人散,苦主要抱恨終身?非也!由於證監會苦主不斷爭取下開始態度軟化,願意從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角度來處理投訴,令死局露出了一線曙光。

如果證監會真的肯明鏡高懸,那苦主就要準備好狀紙,把理據寫上。早期在情報站提供了一封由網友提供的投訴信供下載,據悉商業罪案調查科已就該事主的投訴算以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起訴該銀行,相信苦主從信中可以得到一些啟示,為下一步作準備繼續抗爭,堅持就是勝利!

23/01/2011

第五擊

順水推舟把星展的死罪延伸至其它千行的星債

2010714金管局證監會公佈了星展星債的成和解協議,有非星展的苦主以為他們購買星債的千行也會自動自覺地跟隨,相信願望已落空,因為星債的成和解協議對其它千約束力,即他們無需仿效。也有苦主以星展賠十成,千行也應賠十成為理據向所屬千行要求十成賠償,因問題不是在星債本身而是在銷售過程,所以千行以每間銀行的銷售情況不同而狡脫

如果細看星債的成和解協議,其實監管當局已星展的罪狀列出當中一項是適用於各千行的就是證監會認為星債未必適合風險評級為低至中風險的客戶這好比一個醫生把孕婦忌服的藥給孕婦而導致流產,簡直是謀殺! 是向千行爭取十成賠償的最有力理據如千行還是不從就繼續向金管局投訴也可以作為報案的依據要注意的星債的成和解協議適用於與雷曼掛鉤的系列而非全部系列。

當然這見了光的「死罪」不應該是唯一致死的原因,不排除底下還有很多沒有公佈的更嚴重的把柄,如果事件如罪狀簡單,那監管當局直接把「死罪」應用於其它千行和其它產品不就可以平息大部分的投訴嗎?但既然監管當局用此罪釘死星展,苦主也就順水推舟罷了

19/01/2011

第四擊

破解客戶風險評的玄機

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並沒有指明銀行要替客戶做風險評估問卷,但是風險評估問卷已是金融業界廣泛流傳和接納的一個對客戶可承受(非願意承受)風險能力的評估工具,所以如果千行沒有替客戶或產品做風險評估而銷售投資產品,那就真是百詞莫辯另一方面就算是做了風險評估也不代表所得到的風險評級是不可置疑的,因為問題的設計、計算評級邏輯、問卷所要達到目的、做問卷的過程風險評估的頻率和與產品評級匹配等都存在備受質疑的地方。

一)在問的設計方面 在很多的風險評估問卷都有部分問題是關於投資者的年齡、投資經驗、學歷和流動資產多少等,其實這些都是與投資者的實際投資風險取向無關的,還有部分問題夾雜了形容詞,比如說我可以接受比較大的波動,「比較大」在每個人的定義都不同,可以幾個%,也可以是個%,這類問題直接影響了風險評級,那得出的風險評級根本不能反映該投資者的實際投資意願而缺乏代表性。

(二)計算評級邏輯 很多風險評級的釐定都是把問卷中問題的得分相加起來,然後看總分是在那一個範圍而得出風險評級,當中全部問題都是以同一比重對待,還有就是每題的答案A1分,B2分,C3分等,這個計算邏輯有什麼依據? 為什麼不是答案A1.3分,答案B3.7?是為了容易計算嗎?但現有電腦,這個藉口已不能成立。即使評級是一個粗略的估計,但評級對日後的銷售起了一個分水嶺的作用,總不能流於過分兒戲!有千行拿出名牌(如問卷是什麼大學替他們設計的)的權威性作為支持其採用該問卷的理據,難道因為勞力士錶慢了就可以奉旨遲到?

)問卷所要達到的目的 很多風險評估旨在確立投資者的理論上的可風險水,這並不等於投資者的實際投資風險取向,就算某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是高,也不等於他不會投資部分資金在低風險的投資組合上,千行往往把理論上的可承受風險水平等同於投資者的願意承受風險水平,偷換概念,暗度陳倉,銷售一些違反投資者意願的產品,還理直氣壯地說他們沒有違規

做問卷的過程 銀行職員是應該從旁向客戶詳細解釋問卷中每一條問題的內容,比如說客戶會把投資組合中的多少個%投資高風險產品這個「投資組合」是客戶的整個投資組合還是只是在該銀行的投資組合?如職員不作解釋或只是按其個人理解而亂解釋那得出來的風險評級有意義

做風險評級的頻率 有銀行只在客戶開立投資戶口時做一次風險評估,但客戶的風險取向會受很多因素影響而產生變化,風險評估與交易日相距越久就越沒有代表性,行業的默認準則為每年重做風險評估一次,有的在買產品時才做。

六)與產品評級的匹配性風險評級制度不能缺了產品風險評級,現在大部分的客戶和產品風險評級都採用五級制,但每種計算方式得出來的評級可以不一樣,事實上在星債的成和解協議曾披露星展Constellation就發生了不同部門對同一產品有不同的風險評級,單是產品評級都有問題,很自然的問題就是怎樣確保用A方式計算出來的客戶評級等於用B方式計算出來產品相對評級?如銀行沿用發行人的產品評級,那更難匹配

 

總結來說,如果風險評估問卷最多只能找出客戶的「可忍受(tolerance)」而非「想買」的產品那問卷還有用嗎?所以這個風險評級制度有極大的漏洞,客戶不要過分迷信這些江湖伎倆!銀行有沒有違反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瞭解客戶」的守則這會不會就是千行職員不理會風險評估制度的原因之一?

還有如果銀行職員教唆客戶把風險評級故意做高來順利認購或購一種投資產品,那就要向銀行和金管局投訴因為這經已違反了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最後要留意的是客戶可以主動要求銀行做風險評估的。

15/01/2011

第三擊

即使已和解,繼續以刑事途徑追究千行

當苦主與千行達成和解,千行都會要求苦主簽署一份和解協議,當中會有條文要苦主撤回投訴不再追究,很多苦主都以為簽署和解協議後就蓋棺定論,永不翻身,其實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和解協議的任何條文都不能夠淩駕法律,這包括金管局迷債成和解協議,即是說任何和解協議都不能阻止苦主繼續循刑事途徑(詐騙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等)追究刑事責任

要開展刑事途徑追討,苦主可以向執法機構如警方證監會等報案,他們作出調查和搜證後會交律政決定是否檢控,如檢控,事主就會充當證人上庭作供不論訴訟成功還是失敗,事主在整個過程不用付出分毫的

要注意的是刑事案的判刑旨在阻止同類事件再發生而非賠償事主,所以即使刑事起訴成功,苦主不是自動會得到賠償。那苦主為什麼要循刑事追究?第一是為了公議,要讓社會知道什麼是對,什麼是錯,第二就是千行很可能知道理虧而在被正式起訴前已經向事主求和第三就是如果刑事檢控成立,那民事追易如反掌。

10/01/2011

第二擊

化整為零舉報千行違反「適當的職員」守則

金管局證監會都想把雷曼事件帶出來的一連串投訴草草了結,所以儘量壓抑新的投訴個案,他們希望有一天能向世界宣佈全部投訴經已「完滿」結案,從證監會拒絕苦主報案就可看出來,作為被騙去全部金錢的苦主又會讓事件劃上句號嗎?

以前苦主可能針對銀行職員的失實陳訴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第2.1條)而投訴,直接投訴銀行層面的就較少,如果細看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就不難看到千行違規的事例比比皆是,第一擊的舉報千行違反3.9條的保存交易記錄(文件錄音)守則是一個例子,苦主可化整為零在不同時間舉報千行違反不同的守則,那倒要看金管局金管局是不是有三頭六臂能把洪水般的個案了結。

今次苦主可以舉報持牌人(銀行)違反了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第4.1條的「適當的職員」守則皆因銀行委派缺乏誠信、違反註冊人操守有足夠知識和訓練的職員作產品銷售。至於投訴和舉報是有下列的不同

(一)金管局要求投訴者他們投訴前先向銀行投訴金管局能要求舉報人先向銀行舉報

(二)舉報者可以以第三者身份舉報與自己完全不相關的事件即時說苦主可以就他人的事件作出舉報

(三)舉報的目的是要有關機構對被舉報者依法作出懲處通常不牽涉索償

(四)接受舉報機構不一定向舉報者匯報,

(五)舉報者的身份是理應受保密的,

 (六)舉報可能不能被撤回。

04/01/20101

第一擊

舉報千行違反稅務條例

苦主是有權向銀行索取開戶文件、風險評估書、所有交易記錄和電話錄音等,如千行不能提供交易記錄(在電話下的交易指示應該也是交易記錄的一部分)就可以向稅務局舉報千行違反稅務條例中保存7年交易記錄的規定,同時也可以向金管局舉報千行違反持牌人操守準則3.9條的保存交易記錄(文件錄音)的守則。

簡單的一個舉報電郵,千行「一身蟻」稅務局的舉報電郵是 taxinfo@ird.gov.hk

金管局的電郵是bankingservicescomplaintunit@hkma.gov.hk稅務局不愧是最高效率的政府部門,今天舉報,明天有人開file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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